服务热线:
4006-598-119
您的位置: 首页>>安徽新闻中心

安徽关于规范中“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如何理解执行?

发布日期:2025-02-06 11:20:54   浏览量:4

image.png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条~8.1.10 条及条文说明:“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如何理解条文中的自动灭火系统?如何理解执行“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1)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CB55037-2022第8.1.8条~8.1.10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条~8.3.4条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1条及条文说明相关内容,通规条文中要求应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可理解为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殊场所可采用气体、水喷雾、细水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2)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可以不设或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按这些部位适用性、可燃物多少以及蔓延情况考虑确定:
①建筑物内的开闭所、主变配电房、楼层变配电房(超高层)、强弱配电间、强弱电管井等电气用房属于不适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其中高层建筑的开闭所、主变配电房、超高层建筑楼层变配电房及强弱配电间应设置其它自动灭火系统。250m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电梯机房、强电管井还应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采取加强性技术措施
(2)建筑物内的弱电机房、网络机房、通信运营商机房属于不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可根据其可燃物情况、性质重要性及专业规范要求,确定是否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物内的UPS间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细水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生活泵房、消防泵房,雨水处理机房、污水提升泵房属于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采用燃油、燃气的热水机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⑤除屋顶单独排烟机房、通风机房外,屋顶排烟机房通风机房合用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空调机房、排烟机房、通风机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服务热线

4006-598-119

扫一扫,关注我们